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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三江美术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处理形式、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事件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过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以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校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6-12个月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受处分学生自收到处分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提出申诉,10日之内无异议,则发布通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且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的;

(四)违纪群体的为首者;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不得有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组织参加非法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动用器械者,加重一等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四)故意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五)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害者,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负责承担,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六)在校外集众闹事或打架,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从重处理,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后果,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应如数退还和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按原价赔偿,并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应及时维修并给予经济赔偿;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文物或精密仪器、贵重物资者,按原价赔偿,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校园环卫设施、破坏草坪和攀折花木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伪造、变造、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各种证件,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十四条 扰乱课堂、教学楼、办公室、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做出如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床位,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等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学校宿舍以外的其它场所滞留过夜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一)侮辱、谩骂、造谣、诬陷或威胁他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给予记过处分。

(三)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十七条

(一)不服从管理、欺骗管理人员或阻碍管理人员执行管理职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徇私舞弊者,取消荣誉和奖励并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在公众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不得体的,给予警告处分;偷窥异性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以调戏、侮辱等方式骚扰异性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图像,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酗酒或在规定的学习或午休、晚休时间赌博者给予警告处分;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或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如下节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达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在受到警告处分未解除期间继续旷课达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未解除期间继续旷课达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在受到记过处分未解除期间继续旷课达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在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期间继续旷课达9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旷课54学时,按退学处理。

(二)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根据情节,按《关于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学院或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机关对学生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有无学生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二十四条 各校区(基地)可给予本校区(基地)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超过处理权限的,上报学生处;学生处为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可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由学生处直接处理:

(一)涉及两个及其以上系院的违纪事件;

(二)涉外的学生违纪事件;

(三)违纪行为已触犯法律、法规且公安司法机关已介入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各类纪律处分决定均以学生处分决定书的形式形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一式六份,学生处、教务处、学生所在系、学生本人和学生档案室各一份,同时上报省教育厅一份备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学生本人和学生档案室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学生处和学生所在校区(基地)应作违纪记录。学生违纪处理的原始材料应由处理机关归档,装入操行档案保存,但不装入学生档案。处理机关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不形成处分决定书,亦不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对所在校区(基地)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申诉受理机关为学生处;对学生处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申诉受理机关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超过申诉时限的,申诉受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机关责成原处理机关撤销或变更原处分。

第三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校区(基地)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书24小时内离校,逾期由学校强制执行。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或学院、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由处理机关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学生,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所有层次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培训、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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